对于所有金融行为来说,监管无论是对从业者还是投资者都是极其重要的。今天,让我们简单梳理一下香港、新加坡以及大陆的金融管理体系。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简称金管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分别承载着管理两地一切金融行为的责任。

  再看大陆,一切经济决策及行为分别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

  除此之外,可参与金融行为的还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MAS新加坡

  全称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英文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其使命是推动非通货膨胀下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将新加坡建设成一个健全的,蓬勃向上的金融中心。成立于1971年1月,已有超过45年的历史。

  

  历史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银行的各种货币职能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执行。随着新加坡的快速发展,银行变得日益复杂和发展所需的货币环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简政府机构的各项货币职能,从而保证货币政策更具活力和连贯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法案。

  1971年1月,MAS成立。MAS法案赋予了MAS监管货币各方面的权力,比如银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领域的各方面。

  国家赋予了MAS具备这样的权力,他可以履行央行和政府财政代理人的职能。与此同时,他还需要保持货币稳定、控制信贷规模和制定外汇政策,从而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1977年4月,新加坡政府决定由MAS接手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1984年9月,1973年通过的证券产业法赋予的证券行业监管权力也转移到MAS。

  一般说来,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掌管着货币、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的这项法规。继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合并货币机构董事会后,他也具备了发行货币的职能。

  

  

  功能

  作为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监管局(SMA)会履行央行的职能,包括:

  1、引导货币政策,发行货币,监督支付体系,充当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财政代理人等等;

  2、进行金融服务的综合监管和检测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3、管理新加坡的官方外汇储备;

  4、努力把新加坡打造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HKMA香港

  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英文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独立部门,负责香港的金融政策及银行、货币管理,担当类似中央银行的角色,直接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维持货币稳定;促进金融体系,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全;协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包括维持与发展香港的金融基建以及管理外汇基金。

  其成立时间为1993年4月,其一切行为的上报人为财政司司长。

  

  历史

  香港为成立金管局,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

  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职能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1.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2.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4.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中国大陆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